促进会章程(2013年11月1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科教兴川促进会,简称省科促会(英文译文: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SICHUAN DEVELOPMENT BY SCI-TECH AND EDUCATION,缩写为:APSDST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并经核准于1997年9月正式成立,由原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教委、省农工委、省体改委、省建委、团省委、省检察院、省冶金厅、省机械厅、省化工厅、省电子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农业厅、省司法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厅、省纺织总会、省建材总会、省国土局、省国资局、省环保局、省乡镇企业局、省统计局、省地震局、省医药局、省畜牧局、省专利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电力工业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扶贫开发办、省精神文明办、省政府研究室、省科协、省社科联、省社科院、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四十三个委、厅、局、办、院(机构改革前)联合发起组建的跨行业综合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兴川”的战略方针,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领导下,积极调动和有效整合全社会各方面的科技教育力量和资源,参与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创新驱动”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行动,奋力推进“两个跨越”,推动四川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己任。坚持“创新进取、务实高效、参谋服务”的办会宗旨,在“促进”上做文章,在“实施”上下功夫,以服务带动项目,以项目促进发展的办会原则,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和与社会及会员的桥梁纽带,做实施科教兴川战略的促进者和领跑者,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美丽和谐新四川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主管单位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办公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积极投身“科教兴川”伟大事业,开展高层调研和决策咨询,组织社会活动,组织经济、科技、教育、金融、社科界的资深权威人士进行深入研讨和经验交流,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一是面向企业开展智力引进,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联合技术攻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有效组织和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我省产业集群化建设,将目标锁定在支持大企业、大集团以及产业带、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快速发展助推上,同时帮助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搭上产业快车,尽快做大做强。
(四)积极参与国家和省政府推进社会化、网络化的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院校的科技资源,建立自主创新服务机构。引导科技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中央在川、省级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科技力量及管理干部,成为创新主体,帮助会员单位做强做大,提升企业形象,增加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社会贡献财富。
(五) 积极推进“人才强省”战略,促进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的有效转化。充分利用省科促会的优势,建立人才智库,整合人才资源,形成人才和智力的综合效应,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产业重点布局区域提供项目、技术、智力和资金支持。积极推动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进程,为“科教兴川”事业发展不断输送优秀人才。举办各类科学文化专业培训,组织联谊、经验交流、现场展示等活动。
(六)围绕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促进会“一刊一报一网站”宣传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加大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优秀技术专家、成功实施单位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开展现代农业科普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的培训与推广,提高农民掌握运用先进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发展生产的能力,提高农民经营管理能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创业发展能力。
(七) 促进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教育成果在四川有效地传播,促进产业化,探索国际化合作。引进优势资源和项目,进行有效整合,促进优秀科技成果、资金拥有者、优秀管理人才的有机结合,实现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的优势集成及成果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和项目的支持。
(八)成立科教中介服务机构,并使之成为智力转移和扩散的桥梁。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在诸如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技术诊断等具有服务优势的项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按照市场法则参与竞争,获得相应社会职能和报酬。
(九)重点跟踪最新科技和学科发展趋势,紧逼国际前沿学科领域开展综合性、跨学科的学术研究活动,积极组织参与基础性学术交流活动,力争每年办好1~2个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省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只要坚持爱国守法、热心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社会性活动;
(五) 有向本会请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当援助的权利,有通过本会向发起单位寻求正当支持的优先权利;
(六) 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向本会申请援助的权利;
(七) 开展各种有益于本协会和会员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
(八) 为会员提供高起点、高规格的发展平台,全面提升社会形象,帮助会员实现人生价值;
(九) 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引资融资、项目合作及对外合作交流等相关方面的服务;
(十) 应邀出席本会举办的高层调研活动,与省上及部门有关领导进行高级会晤,开展交流互助活动;
(十一) 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项目论证、市场调研、广告宣传、咨询服务、营销策划等专项服务;
(十二) 在同行业会员中开展学习交流的联谊活动,在跨行业会员中开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交流活动;
(十三) 获赠本会编撰的会刊读物和宣传资料。 (十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和新要求;
5、按时交纳会费。;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 会员管理
1、会员如要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单位如需更换名称或变更地址、联系方式,须及时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其会员资格。
(1)违反本会章程;
(2)有明显违法行为,本会指出或其它相关单位检举后又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3)严重违反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侵害他人权益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
(4)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二条 会费
会员应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年度会费 ( 甘孜、阿坝、凉山地区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可申请减免应交会费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和43个委、厅、局、办、院发起单位推荐的代表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任期内,各单位代表如有变动,应推荐新的代表接替继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和变更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员若干,指导本会工作。名誉会长和顾问主要推选在领导岗位离退休下来身体健康且精力充沛的同志出任,荣誉会员由发起单位有关领导、知名专家、学术带头人和在本会担任主要领导职位任期届满的同志出任。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内设行政综合处、科技成果处、宣传教育处、组织联络处、产业规划处、对外交流处、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届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发展需要,本会逐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市(州)设立本会办事处,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本会联络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经社团登记管理相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遇到特殊情况终止时,需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出需终止活动,经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有关手续终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2日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