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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很“给力”,期待的是落实也“给力”
来源:四川日报网 发布时间:2013-03-20 点击率:672

四川省日前出台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代拟稿”)或为结束拆迁乱象的有效探索。(见3月11日四川日报网)

政府的角度,拆迁是为了基础建设,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群众的角度,更多是在维护自身的诉求。怎样缓解拆迁的诸多矛盾,让拆迁顺利过渡达成双赢,起干群皆大欢喜之效?笔者认为,“草案代拟稿”令人耳目一新,

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亮点:征收“双过半”模式、征收房屋价值界定和“先补偿后搬迁”的硬性规定上。倘能切实在具体的征地拆迁中落实,则更能凸显民意“含金量”之重。

第一,代表群众意愿的“双过半”征收模式。

按规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旧城区改建等等,基于公共利益当实施房屋征收。但是否必须如此实行?对此,草案代拟稿明确说不:启动征收需经“双过半”同意,即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而这意味着如果政府不能取得半数以上群众的认可,将没有任何权限实施拆迁。而绝大多数群众同意的拆迁,引发矛盾和纠纷的可能将减至最低。

其次,对房屋价值的界定更能形成一致的赔偿标准。

其实,为何拆迁到末期总有“钉子户”的出现,尽管达不到一致协议有诸多原因,但不外乎在赔偿的标准上持异议。如今,草案代拟稿再作规定:赔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对赔偿方案不满意可召开听证会。而预评估机制则考虑到市场变化,考虑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市场价格等相关方面。通过这种评估,再经由绝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在统一的标准和规格,赔偿都按章执行,“钉子户吃糖,老实人吃亏”的情况当可杜绝。

再者,“先补偿后搬迁”体现的正是群众路线。

按草案代拟稿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补偿款随时可支取为准;实行现房产权调换,以政府已确定安置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为准;实行期房产权调换,以政府已确定安置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安置房竣工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为准。

在“三个为准”下,被征地的群众更有主动权。倘若政府达不成预期要求,绝不能强制执行,搬不搬也是群众说了算。

规定很“给力”,期待的是落实也“给力”。政策只有在拆迁中不折不扣的实行,才能真正深入人心,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