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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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现将目前国家及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政策重申如下。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国发〔2006〕6号)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我省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18号) (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科技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需要适时加大科技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构建兼顾基本科技投入和专项科技投入的政府科技投入机制。省、市(州)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加大科技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川府发〔2007〕18号) (五)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政府科技计划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川府发〔2007〕18号) (六)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川府发〔2007〕18号) 二、税收政策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自 (二)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税优惠。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作为免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五)加速折旧政策。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六)企业从事国家规定且符合条件的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所得税优惠。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七)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2006〕6号) (八)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发〔2006〕6号) (九)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国发〔2006〕6号) (十)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川府发〔2007〕18号) (十一)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川府发〔2007〕23号) (十二)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川府发〔2007〕18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川府发〔2007〕18号)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川府发〔2007〕18号) 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川府发〔2007〕18号)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 2、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五条) 3、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九条) (十四) 引导和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利益共享机制。建立产学研合作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交易可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并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川府发〔2007〕23号) (十五)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三、金融政策 (一)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把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对重点科技工作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科技部门合作,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及地方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科技型企业孵化抚育、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重点科技工作领域内,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 (二)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1、鼓励按照市场机制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扶持承担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任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技术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 2、落实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科技厅等8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336号) (三)加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制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的技术创新服务功能和投融资平台作用,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培训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国科发财〔2011〕540号) (四)鼓励银行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1、各类银行业机构应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川府函〔2008〕336号) 2、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还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川府函〔2008〕336号) 3、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早期技术创新和早期成果转化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月贴息率为4‰,贴息额按银行贷款本金额度、实际贷款月数和月贴息率计算确定。在一个年度内,一个项目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的贴息时间最高不超过24个月。(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科技创新省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教[2011]216号) (五)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组织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捆绑式集合发债。鼓励成长性好、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川府函〔2008〕336号) 四、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1、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 2、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发〔2006〕6号) 3、省重点实验室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和实验材料、试剂,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查后,报送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对其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重点倾斜。(《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鼓励企业、高校、院所以股份制、委托、成果转让、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建立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研发中心、联合培养人才等。省本级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盟承担的项目。(川府发〔2007〕23号) 2、把试点联盟作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落实推动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配套政策工作实验平台,先行先试。支持试点联盟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申报。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工程、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各类科技计划对试点联盟给予重点扶持。试点联盟的原创性发明创造、关键、核心技术申请国内外专利,优先给予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支持。——《四川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试点实施办法》(川科政〔2011〕5号) (三)鼓励企业建设技术中心。 1、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革委令第53号) 2、对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将被优先列入省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川经〔2007〕1号) (四)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 (五)进一步加大对园区的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各级地方部门也要加大相应的投入和配套资金。国家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计划要给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项目独立申请资格及项目倾斜支持,要优先支持入园企业申请高新企业认证。加大对园区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科技创业和企业孵化等贷款支持力度。(《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国科农发[2011]268号) (六)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革委令第52号) 五、人才激励政策 (一)高校、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及时实施转化;如果科技成果形成一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前两个月告知本单位后,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其中,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转化成功后,可将3至5年内形成的利润按最高可达到5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经与单位协商同意,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成功的,可按不低于65%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关于促进专业技术人才智力转化的若干规定》川委办[2010]39号、《四川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方案》川府发[2011]20号) (二)深入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着力集聚创新人才、造就领军人才、打造高端人才队伍,构建西部“高端人才汇聚中心”。在各重点产业(行业)分别实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工程,支撑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发展。面向国内外大力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尖端产业、推动优势产业做强做大的战略科学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创业人才及团队,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创业启动资金、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和资助。(《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川委发〔2010〕10号) (三)在“塔尖”产业园区和重点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项目和资金扶持、职称评聘、技能鉴定、职务晋升、表彰奖励、户籍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和快捷直通服务。“塔尖”产业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金,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并进入成本核算。支持企业对核心技术人才和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关于加强战略性“塔尖”产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0]39号) (四)分类制定实施“商界精英”、“明日之星”、“创业能人”等专项培养计划。鼓励企业将年薪和利润分享、养老保险与技术入股、股份期权、风险投资等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岗位工资、绩效奖励、特殊贡献奖励期权、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元分配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实行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上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关于加强优秀企业家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0]39号) (五)“十二五”期间 ,面向海内外引进300名左右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及50个团队,面向省内企事业单位遴选200名左右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及50个团队。对引进和培养范围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工作生活补助。给予每个团队200万元的科研创新资助,对能够引领我省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业团队,采取创业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等方式,按评级给予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支持额度。给予团队创业扶持和创新支持。(《关于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领军型人才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0]39号) 六、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政策 (一)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后补助;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审定的动植物超级品种,优先纳入良种补贴。(川府发〔2007〕23号)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产权技术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川府发〔2007〕18号) (三)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我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专利项目的实施及其产业化;支持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园区、区域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工作;支持专利文献数据库、专利信息利用系统、专利技术和产品展示交易等服务能力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研究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