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家没有身份的区分,然而,“监狱发明家”却还是令人生疑的,因为“监狱发明家”可以换来减刑。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如果真是在监狱里有了发明创造,且获得了专利,理应给予减刑,但事实上,许多“监狱发明家”却是挂羊头卖狗肉,其发明多是“购买”的,换言之,所谓的“监狱发明家”只不过是花钱买减刑的变种罢了。
与“监狱发明家”相对应的事实是,记者调查暗访多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现,部分机构在其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且这些机构对不同的监狱、不同的服刑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服务。而且明码标价,实用新型专利,做一套的全部费用是4575元,6至8个月可以办理完全部手续。发明创造的价格至少万元以上,申请时间是两年左右。
本来,“监狱发明家”就是在服刑期间发明创造的,而这一点,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不难明了。因为要发明创造,一方面需要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一定的时间,当然,还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对此,监狱管理人员是完全可以充分了解的。毫无疑问,监狱管理人员,对于管理的犯人是真的“监狱发明家”,还是冒牌的,是一清二楚的。而一些“监狱发明家”之所以能够混水摸鱼,并不在于他们的手段有多高明,只不过是早就打通了“监管”这一关,才会得逞,最终达到了减刑的目的。
一边是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而另一边却是而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这一领域,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监狱对发明成果的判定也有不同。这背后“自由空间”无疑为腐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认定“监狱发明家”真伪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发明成果为服刑人员本人所想所做,而不是亲人探监时或其他方式,将发明设计传达给服刑人员,可对于这一点,相关人员却表示,尚不清楚相关规定。是真的不清楚,还是假装不清楚?这谁来回答?
事关减刑,事关法律的严肃性,“监狱发明家”必须货真价实,如何鉴定真伪,先要管好监狱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