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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四技合同”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8 点击率:2612
    科研人员对于合同的签订往往比较重视其中的技术内容,而对于合同具体如何分类则不是很注重。在合同管理中,对“四技合同”进行正确分类其实是很重要的,因为不同的技术合同具有各自独特的内容,有其自己特殊的规定,亦享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技术服务合同比较简单,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被委托方一般是拥有技术的一方,委托人一方出资并且享有最终的成果,当然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可以约定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成果由双方共享。 

    在“四技合同”中较容易混淆的主要是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其结果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未知性。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术成果。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经常会涉及专利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因为专利申请权的特殊性,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作为项目出让方的科研单位就该项专利申请权是无需确保专利授权的。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出让方保证该专利最终获得授权,那无疑就加大了科研院所所承担的合同义务。青苗的价格是不同于成品的,因此受让方在获取专利申请权这项青苗的同时承担专利有可能被驳回的风险,于情于理也是说得过去的。 

    技术咨询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形式的合同。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因此,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结果并不是某些立竿见影的科技成果,而是供委托方选择的咨询报告。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免于承担责任。这一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所不具有的。 

    所以,正确认识“四技合同”并对“四技合同”进行正确归类,无论是对科研管理还是行政管理,都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