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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提交申请需尽早 提起无效看时机

作者:裴宏 吴艳     来源:知识产权报      人气:2671     标签:
  除了先发明制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之外,前不久开始实施的双方重审程序也是对欲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一项内容。授权后重审程序(Post-Grant Review,简称PGR)和双方重审程序都是最新的美国专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提起专利无效的程序,但是两者对提出的时间要求不一样。

  “授权后重审程序必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专利权后9个月内提出,9个月之后,如果要提专利无效,就需要通过双方重审程序进行,但无效请求依据仅限于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证据也只能是专利及出版物。”芭巴拉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去年9月16日双方重审程序开始执行至今年1月13日,提交的双方重审程序请求已有139件,到今年1月底为止还没有请求被驳回的。需要提醒中国企业的是,一定要注意提起两个程序的时间限制,一旦错过了时机,将可能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据了解,由于大量的专利无效案件开始由美国法院转移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专利商标局也在开始考虑如何制定一些条款让当事人花更少的费用来使用这两个专利异议程序。

  “不过,这两个程序也有一定的劣势:其证据开示程序比较简单,而根据美国法律中的禁反言原则,已经提出或者应当提出的合理的无效理由,如果当事人败诉,在以后的程序比如法院诉讼中将不能再提出。如果中国企业需要使用这些比较复杂的程序,一定要提前把相关规定了解清楚,或者找比较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以制定策略和实施方案。”王宁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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