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
为转变发展模式和融资方式,建议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根据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培育计划。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托政府和银行的媒介功能,引入长期合作的证券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对其进行定期辅导,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符合资本市场准入要求,助推企业全面发展。
2.系统化完善科技金融法规和政策。
为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鼓励政策,但政策较为零散,且主要针对发展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建议各级政府依据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制定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将政策扶持和福利惠及到科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尤其是处于孵化期和发展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增长点。
3、常态化开展科技金融培训和对接。
科技金融是新鲜事物,如何将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为科技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撑,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建议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和桥梁作用,依托当地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搭建金融与科技对接平台,常态化开展科技金融培训,包括信贷服务、结算服务、管理咨询、税务策划等。
4、成立地方创投机构,实施投贷联动。
孵化期和发展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面临着很高的研发风险、产品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传统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不愿介入,而国有资本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结构转型中具有重要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建议有条件的各级政府成立地方性的创投机构,并推动创投资本来源的多元化,鼓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大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扩大创投机构资金规模。创投基金采取政府委托管理方式,不由政府直接投资企业,保障创投基金运行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去行政化和区域限制,营造良性的创投生态环境。
创业基金可与科技支行齐头并进,实现投贷联动效应。科技支行通过三种方式获取收益:直接信贷投放的利息收入、参股创投基金的分红、通过创投机构间接参股企业的股价升值。从成功企业处获得的收益弥补其他投资损失,均衡银行的风险和收益,调动其内生动力。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成立专营科技金融的区域性法人银行,由地方政府、地方银行和其他主体等参股,增强科技金融银行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建立起区别于传统银行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走特色化和专业化经营之路。以川南四市(宜宾、泸州、自贡和内江)为例,按四川省政府提出的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成立川南片区的区域性科技银行可减少资源浪费、功能重叠,形成差异化发展的互补格局。
5、建立泛金融合作机制,服务配套。
现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主体较多也较分散,致使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投资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融资时难以寻求到便捷的配套服务。基于O2O理论,建议首先建立线下的泛金融合作机制,联合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发园区、各类协会、行业龙头、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切可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主体,形成功能互补、错位服务的体系。其次建立线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服务,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